|
1.
|
申請資格 |
|
(1) |
凡依公司法及貿易法辦妥登記之紡織相關出進口廠商,且無未了結之貿易糾紛(含仿冒案件)或其他如仿冒等不良紀錄者,均可提出申請。 |
|
(2) |
以可帶動我紡織品出口成長之廠商為優先,例如:在臺設有工廠之製造商,或搭配有協力工廠或配合工廠之貿易商。 |
|
(3) |
凡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計畫者,不得申請。 |
|
(4) |
連續3年獲本計畫補助者,不得申請。 |
|
(5) |
為使更多廠商受惠,自108年度起之申請資格,將增列「累計獲2次補助者,需間隔5年始能再提出申請」之限制,前述累計補助次數之起始年為105年度。 |
|
|
|
2. |
申請方式 |
|
廠商可就下列方式擇一提出申請: |
|
(1) |
自行提案 |
|
(2) |
結合輔導單位共同提案 |
|
[ 廠商輔導單位參考名單 ] |
|
|
|
3. |
申請期間 |
|
自公告日起至107年1月23日(週二)止,請於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計畫書向計畫辦公室提出申請(相關表單請至計畫網站「文件下載」專區下載使用)。預計於107年2月下旬完成評選作業。 |
|
|
|
4. |
提案內容 |
|
廠商所提客製化輔導方案應符合本計畫推動目標,並以開發商機及促進出口為主,可提出之作法如:設立海外行銷據點、增加海外代理或經銷商、新產品發表會、網路行銷、買主拜訪,或其他有助出口提升之措施。 |
|
|
|
5. |
執行期間 |
|
入選廠商公布次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。 |
|
|
6. |
輔導經費 |
|
(1) |
每案政府輔導經費以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,並以評選委員會審議結果,經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定者為準;廠商並應搭配政府輔導經費50%之自籌款。 |
|
(2) |
經費撥付: |
|
- 屬自行提案者,其政府輔導款由計畫辦公室撥付予受輔導廠商,由廠商搭配自籌款自行運用。
- 屬結合輔導單位共同提案者,其政府輔導款由計畫辦公室撥付予受輔導廠商,受輔導廠商應將政府輔導款及廠商自籌款撥付予輔導單位,由輔導單位依計畫內容統籌運用。
|
|
|
|
(3) |
經費編列及運用:詳申請須知。 |
|
(詳細規定請參閱申請須知) |